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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酒精類:指下列含酒精成分超過80%之未變性酒精:

1.食用酒精(edible alcohols):以糧穀、薯類、

甜菜或糖蜜為原料,經發酵、蒸餾製成含酒精成

分超過80%之未變性酒精。


2.非食用酒精(non-edible alcohols):

    前項食用酒精以外含酒精成分超過80%之未變性酒精。


在台灣地區酒精之管理機關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(簡稱公賣局;

 

目前(民國91年後)改稱為台灣菸酒公司),其管理辦法所稱酒精分

為下列五種。


1.工業用酒精:供製造物品及科學實驗用之酒精,其規格如下:


外觀:無色透明;香味:無雜臭;

成分:含酒精在95%以上(以容積計);過錳

酸鉀還原物試驗:試驗之酒精,其粉紅色持續在10分鐘以上。


2.精製酒精:供製造物品及科學實驗用之高級酒精,其規格如下:


成分:含酒精在95%以上(以容積計);

與水混合性:試驗合格;蒸發殘渣:不

得大於0.001%;酸度(以乙酸計):不得大於0.003%;

鹼度(以氨計):不得大於0.003%;丙酮、異丙醇:

試驗合格;甲醇:不得大於0.1%;硫酸變暗之物質:

試驗合格;過錳酸鉀還原物:試驗合格。

3.無水酒精:供科學實驗用之高度數酒精,

其規格除含酒精應在99.5%以上(以容積計)外,

餘與精製酒精相同。

4.變性酒精:精製酒精、工業用酒精

或無水酒精依變性標準變性之酒精。此酒精已不適合於食(飲)用。

5.藥用酒精: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,

以用於醫療衛生、調製藥品或科學實驗之酒精,其規格與精製酒精同


前項藥用酒精之供應管理,依「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」辦理。

本辦法酒精變性標準,由公賣局邀請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

部等有關單位會商訂定之。

酒精添加變性劑供其變性者,其變性方法應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規定(財政部

台財康字第0890351440號令,89.12.30),此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中,

列舉49種酒精


變性劑,其變性劑包括木精、苯、甲醇、苯乙醇等(大部分為屬毒素者)。

製造化妝品類使用酒精,其所使用變性劑,不能選用含有毒素者,

另製選食品類亦不得


選用有毒素之變性劑。至於酒精及其相關物品之進出口,

應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許可証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資料來源取於林良平博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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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筱慧(Huel Ya)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